上海戏剧学院语言文字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暂行)

发布者:教务处发布时间:2017-12-13浏览次数:1496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与《上海普通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为依据,加强我校各项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保障工作正常运转,根据上海戏剧学院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语言文字工作经费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校级支持经费,用于“中华经典诵写讲活动”各项经费、“推普周”活动各项经费和本科生普通话测试各项经费。

 第三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原则

  1. 项目经费支出依据和管理。专项经费支出范围遵循国家、学校相关规定

  2. 项目经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3. 项目经费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和学校财会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研讨费、维修费、制作费、观摩费、图书资料费等。

 第五条  预算经费不得用于购买仪器设备及其附件。

 第六条  明确经费项目及使用范围;严格执行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权限

 第七条 报销金额1万元以上职能部门加签;所有报销经费单笔5万元以上,需分管院领导加强。

 第八条  国家或学校有关财务政策法规发生变化时,本办法将作相应修订。

 第九条  本办法从201811日起实施。




 上海戏剧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201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