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几点意见》以及《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等文件精神,促进和提高我院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水平,现根据我院语言文字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在全院范围内推广和使用普通话。全院师生员工在教学、会议、集体活动等院内各种场合均应使用普通话。行政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必须使用普通话。
二、普通话是教师的职业语言,用普通话进行教学是合格教师的必备条件之一。教师应当在取得相应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后方可获得教师资格认定。教师在教学和集体活动中使用普通话的情况,将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以及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全院文字使用应达到规范化要求。全院各单位组织机构名称及印章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全院教育教学用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全院及各部门印制的文件、宣传材料,新出版的图书报刊,教材、新颁发的奖状、证书,新制作的各种标牌、纪念册、各种教具、板报、宣传栏,其用字必须规范。学院举办的各种会议和文体活动的会标、标语、请柬等面向广大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用字,必须达到规范要求。对汉语文进行拼写和注音,必须正确使用《汉语拼音方案》。使用电子设备进行信息处理以及制作信息技术产品、音像制品要使用国家规范的通用语言文字。
四、说好普通话、用好规范字是学生应具备的基本能力。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知识教育和用字基本功训练。开设相应的选修课,注重学生语言、文字方面的修养与训练。
五、全院师生员工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做好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重大意义。各级领导干部要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全面提高我院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水平。
上海戏剧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2011年6月
2020年5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