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语言文字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者:教务处发布时间:2020-05-06浏览次数:971

上海戏剧学院语言文字工作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以及市教委、市语委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语言文字工作,特制定管理办法。

一、组织机构

上海戏剧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语委”)由学校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任主任,教务处处长任副主任,成员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院系、部(处)领导。

 “语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语委办”)。

语委办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担任。

二、工作职责

贯彻落实市教委、市语委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范标准。宣传语言文字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文字和汉语拼音方案。

  1. 负责和上级主管部门语言文字工作的协调、联络。

  2. 负责对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同时组织对学校各有关方面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用字工作进行检查。

  3. 负责学校语言文字网络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并有效的利用网络、媒体等工具开展语言文字的宣传工作,搭建和上级语委、相关部门、院校沟通和交流的平台。

  4. 组织开展语言文字工作学术研究、学术研讨和相关课题的申报与立项。

  5. 组织普通话培训测试的报名、排课、教材的征订、成绩的上报、验审及发证工作,对全院师生的普通话培训和测试工作过程进行监控与指导。

  6. 负责组织、选拔、培训学生参加的有关语言文字活动。

  7. 积极配合市语委开展语言文字宣传、推广普通话等活动。认真开展好每年一度的“推普宣传周”活动。

  8. 负责学校语言文字工作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财务制度进行审批和支出。

  9. 接受并完成市语委和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下达的其它相关工作任务。



上海戏剧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20116

20205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