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所有实验室的安全管理。驻校内的其他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学校内开展教学、创作、科研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及实训场所,“各单位”是指建有实验室的各二级学院、校级实训场所单位等。
第四条 各单位应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验工作实际,制定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处置预案。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逐级落实实验室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确定各级实验室安全岗位责任人。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七条 各单位应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相关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考核与评奖评优指标体系。对未依法依规履行实验室安全职责,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或擅自挪用、损坏实验室器材、设施等的,学校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屡教不改或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条 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将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该单位当年所有评优评奖资格;对因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
第九条 学校校长是学校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管学校教学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分管学院科研、重点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科研、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协助校长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专门指导、研究、督查、协调与实验室有关的安全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学校实验室安全责任人与各单位责任人,各单位责任人与各实验室,各实验室与各科研实验项目负责人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十二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其职责为:落实实验室安全工作人员,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与改造工作。
各单位要确定本单位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分管领导,其职责为: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包括各种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组织、协调、督促各实验室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工作;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组织、落实对本单位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评价、审核工作;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
第十三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负责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的建设,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组织、督促教师做好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的申报工作;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十四条 各实验用房使用者是本房间的直接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负责本实验用房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结合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负责健全实验用房相关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值班制度;建立本实验用房内的物品管理台帐;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本实验用房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定期、不定期搞好卫生和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结合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做好本实验用房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五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自我申报工作,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需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主要内容包括:了解实验室安全操作事项及应急处置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等。学生导师要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学生须严格遵守落实实验室规章制度,配合实验室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其纳入实验室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教育思想,结合实验室特点,组织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各种预案演练、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活动,切实提高实验室管理和教学、科研队伍以及参与实验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逐步建立完善实验室准入制度,采用网上考试系统或书面考试、实际操作等方式对实验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实验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参与实验教学和科研活动。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学校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实验项目进行审核、评估,尤其对涉及化学、生物、辐射等安全危险和隐患的科研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和监管,使其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资质等条件。
(二)实行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报备制度。对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建立审核流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项目建成后,须经主管部门安全合格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后续管理维护单位和职责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实验室化学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应当认真贯彻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安全作业。
(二)建立健全实验室化学危险物品购置管理规范,建立从请购、领用、使用、回收、销毁的全过程记录和控制制度,确保物品台账与使用登记账、库存物资之间的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规范建立化学危险物品存储仓库,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化学危险物品的出入库登记、领取、检查、清理等应实施规范化管理。
(四)使用、存放化学危险物品的实验室必须建立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台账,配备专业的防护装备,规范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和处置程序。
(五)对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存储必须严格安全措施,实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五双”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一起存放。
(六)落实承压气瓶的存放、使用管理规定,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保存和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符合贮存条件的环境中,配备监测报警装置。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对于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库、送检。
(七)废弃的危险化学品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处置。
第二十条 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
(一)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地做好实验室废弃物收集和暂存工作,实行专人管
理,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清运处置。
(二)实验室对实验废弃物实行分类收集和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定时、定点送往符合规定的暂存收集点,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和废渣,不得污染环境。
(三)实验室根据实验操作过程中排放的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的特点,选择正确的吸收和排放方式,配置排放设备,强化通风、除尘和个人防护设备的管理,确保人身和环境安全。
(四)实验室对含有病原体的实验废弃物,须事先在实验室内进行消毒、灭菌处理后,方可交由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外运处置。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与操作安全管理
(一)建立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落实专人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安全运行,并做好相应台账。
(二)实验室必须对具有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的设备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电气仪器设备必须有安全接地等安全保护措施;对于超期服役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三)实验室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接受业务和安全培训,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和操作技巧,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具有危险性的特殊仪器设备,须在专职管理人员同意和现场监管下,方可进行操作。承压类、机电类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通过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单位的专门培训,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机械和热加工设备的操作人员,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好工作帽、工作服及安全鞋。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水电安全管理
(一)必须规范实验室用电、用水管理,按相关规范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和设备,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等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实验室内必须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用电功率的电气元件和负载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使用高压电源工作时,操作人员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严禁用潮湿的手接触电器和用湿布擦电门,擦拭电器设备前应确认电源已全部切断。
(三)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等。
(四)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电炉、电取暖器、热得快、电吹风等)。确因工作需要,必须选择具有足够安全性能的加热设备,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在使用完毕后拔掉插头。
(五)化学类实验室不得使用明火电炉。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经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设施的安全管理
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验室类别、潜在危险因素等配置消防器材、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部分重点实验室和使用危化物的实验室应加装紧急报警装置。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做好设备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并建立台账。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结合自身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和学生实验安全守则等,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二)落实消防器材管理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存放,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过期的消防器材应当及时更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应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保证安全教学。各单位应当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学生)开展防火安全教育。
(四)学校及校内各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各单位应当建立实验室卫生检查管理制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减少安全隐患。
(二)实验室应当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内的整洁,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应当规范、及时处置。实验结束或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实验室管理或操作人员必须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并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措施。
(三)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实验室内严禁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四)各单位必须加强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并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交由特定部门或者指定专人管理,以备应急处置之用。使用电子门禁系统的实验室,必须设置各类相关人员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
第五章 实验室隐患整改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检查应当做好记录。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在定期、不定期检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督查整改情况。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上级职能部门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应当落实防范措施或者停用整改,保障安全。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并督查整改完成情况。
第二十八条 应当加强对废弃实验室实验室,要彻底清查实验室存在的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及时处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在确认实验室不存在危险品后,按照实验室废弃程序,选择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对废弃实验室进行拆迁施工。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并逐级报告事故信息,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从严处理。
第三十条 发生实验室事故后,实验室所在单位应当配合相关职能机构,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写明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上报整改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完善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报学校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演艺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