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和规范实验室的规划、建设、管理,加强实验室建设的过程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提高实验室建设水平,优化实验室资源配置,促进实验室建设科学有序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建设应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结合学院学科建设和专业设置以及实验室建设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定位,重视各个时期实验室建设态势与格局,建立起统分有度的“基础、专业、学科”三层次金字塔状的实验室布局。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应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教务处·演艺中心作为职能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全面协调和组织建设,各学院(部门)具体组织和实施本单位的实验室规划和建设项目。
第四条 为保障实验室建设顺利进行,对实验室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规划入库和立项申报制度,各学院(部门)明确责任主管领导和项目负责人,以确保按建设目标和要求完成实验室建设任务。
第二章 立项范围与要求
第五条 立项范围: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立项主要包括国家与市部级重点实验室项目、国家与市部级教学实验室项目、校级实验室项目及原有实验室改造升级项目等。
第六条 立项要求:
(一)国家级、市部级重点实验室项目
1.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属国内或市内一流水平,具有明显特色。具备承担国家或市重大科研任务或工程项目,进行跨学科综合研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够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2.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知名的学术带头人和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建设管理团队;有一支学术水平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敢于创新的优秀研究群体;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
3.场地、仪器设备、队伍等条件需满足重点实验室申报的要求。
4.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一般应当是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申请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一般应当是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市重点实验室。
(二)国家级、省部级教学实验室项目
1.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实验教学观念,注重对学生探索精神、科学思维、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
2.具有先进的实验教学体系、内容和方法。建立以能力培养为主线,分层次、多模块、相互衔接的科学系统的实验教学体系。加强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建立新型的多元实验考核方法和实验教学模式。
3.具有高水平教授负责、组合优化的实验教学团队,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队伍互通,教学、科研、技术兼容,核心骨干相对稳定。
4.具有先进的仪器设备配置思路和安全环境配置条件。建立先进的运行机制,实现网上辅助教学和网络化、智能化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实验教学的科学评价机制、实验教学开放运行的保障机制等。
5.申报国家级教学实验室项目,一般应当是已运行的省部级教学实验室项目。
(三)校级实验室项目
1.申请立项项目必须符合学校总体发展规划以及学科、专业的发展方向,有明确的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
2.注重实验室资源的整合,无重复建设的情况。可以提供广泛共享,有较大的投资效益,能开发出较多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有利于推动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室综合管理水平的提升。
3.项目技术方案先进,能及时跟进互联网应用创新、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适应广播电视融合发展要求,为教学和科研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和奠定扎实的基础。
4.有相应的建设场地和必要的配套条件,通过安全风险评估与审核。
第三章 立项程序
第七条 立项程序:
(一)各院(系)根据人才培养需求,在分管领导组织下,确定建设目标和项目负责人,组建团队编制项目申报书。
(二)各院(系)组织校内外专家对拟申报项目的建设目标、可行性、效益、设备选型、场地与人员配备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方面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
(三)各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的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要求上报教务处·演艺中心。
(四)教务处·演艺中心组织召开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会议,讨论并确定立项项目名单。
(五)教务处·演艺中心组织校内外专家,对立项项目的技术方案进行论证,确定项目建设资金,综合各项因素后确定建设时间。
(六)教务处·演艺中心将立项结果上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并发布校内立项公示公告。
(七)除学校实验室建设资金立项项目直接进入建设流程外,其他项目根据申报渠道上报相应的上级部门评审。
第四章 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作为直接责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全面工作,要严格依照所批复的建设计划、及上级部门规定的建设指标标准实施建设;项目所在学院(系)分管领导对项目实施负有领导责任。
第九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原则上不对建设项目内容做调整。如确需调整,应向教务处·演艺中心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教务处·演艺中心负责监督实施,对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项目、教学实验室项目等组织专家组进行中期检查。
第五章 验收与考核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建设后,项目负责人应做好固定资产的管理和实验项目的教学工作。
第十二条 教务处·演艺中心对项目进行中长期的绩效跟踪。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所属学院须接受不少于5年的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并对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十三条 项目未按期完成建设的,将根据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对项目给予冻结、调整或取消的处理,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项目的建设效果与考核情况将作为今后建设立项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演艺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