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条 凡本科生符合下列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学习成绩优良:
1、全面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全部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在2.0(含2.0)以上;
2、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实践与研究初步能力。
第二条 凡本科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不具备毕业资格的;
2、考试作弊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的审查通过;教务处作为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学士学位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学士学位申报评定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本校每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由各学院(系)院(系)务委员会负责对本系毕业生进行逐个审核,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第六条 由校长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士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以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开始。
第七条 外国留学生和院外在职人员申请学士学位,另文规定。
第八条 本细则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学士学位办事机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