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发布者:教务处发布时间:2018-10-12浏览次数:167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条  凡本科生符合下列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学习成绩优良:

1、全面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全部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在20(含20)以上;

2、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实践与研究初步能力。

第二条  凡本科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不具备毕业资格的;

2、考试作弊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的审查通过;教务处作为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学士学位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学士学位申报评定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本校每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由各学院(系)院(系)务委员会负责对本系毕业生进行逐个审核,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第六条  由校长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士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以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开始。

第七条  外国留学生和院外在职人员申请学士学位,另文规定。

第八条  本细则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学士学位办事机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