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演出管理条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11-13浏览次数:324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学院的毕业演出是戏剧、戏曲、舞蹈及影视等学科的表演、导演、舞美等专业根据教学计划,综合舞台艺术诸元素,培养学生的创造精神和提高实践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是学院各专业教学成果的整体综合体现。为实施国家普通高等教育对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质量管理的指导意见,保证我院教学、创作、演出的艺术水准,特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学院的教学演出分为毕业演出和教学实习演出。针对目前的实际情况,本条例首先在毕业演出管理中实施,经实践总结经验后再进一步在教学实习演出中推广。教学实习演出参照本条理原则执行。
 
第二章 演出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3条      学院毕业演出工作由院长主管,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具体负责。
第4条      学院成立演出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工作。演出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有关方面的领导组成。
第5条      学院成立演出专家委员会,归属于院学术委员会。演出专家委员会由学院的学术委员会成员、主管教学的有关系主任、院内外有关专家和离退休资深教授组成。根据不同专业特点,演出专家委员会另设立舞蹈和戏曲两个专家组。
第6条      演出专家委员会负责审议学院毕业演出剧目的三年规划,审议毕业演出年度计划、剧目和导演人选,对演出剧目在公演前进行专业审查和评估。
第7条      演出专家委员会召开审议规划、年度计划、剧目和导演人选等会议的出席人数须超过半数,每次会议应邀请院外专家2人左右。表决事项以到会人数的简单多数为通过。参加演出评估人数应不少于7人。
第8条      学院毕业演出工作的日常管理由教务处负责。在主管副院长的领导下,教务处制定学院毕业演出工作的三年规划、年度计划。演艺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第9条      毕业演出三年规划、年度计划和导演需经学院演出专家委员会审议,然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确定;实习演出计划与导演人选由表演系、导演系、分院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确定,报主管教学的院行政领导批准。
 
第三章 剧目规划和年度演出计划
第10条     毕业演出剧目分为规定剧目和自选剧目。规定剧目在学院毕业演出的三年规划中由演出专家委员会确定,在《经典剧目库》中产生。
第11条     学院建立《经典剧目库》。《经典剧目库》由演出工作领导小组会同各专家小组成员在中外戏剧名作中遴选构成。
第12条     毕业演出的《经典剧目库》和三年规划应提前在网上公布,以征求院内外各方面的意见和寻求合作。
第13条     毕业演出的自选剧目由各系在演出前一学年提出申报计划,并提交导演人选和导演阐述,由演出专家委员会审议确定。如果各系不能按期提出自选剧目计划,则按原规划的规定剧目进行。
 
第四章 前期管理与剧组
第14条     剧目的确定如果是自选剧目,(演出前一学年)每学年9月30日前有关各系必须填报剧目申报表,提供两套备选方案,送学院主管部门、院长、演出专家委员会和演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15条     导演的确定:导演是毕业演出剧目的艺术创作负责人。导演由学院教师或聘请院外专家担任,毕业剧目的导演人选须通过演出专家委员会审议,院内有关教师和院外拟聘请的导演应在演出前一学年的10月30日前提交剧目的导演阐述和构思,由院主管部门、院长、演出工作领导小组会同演出专家委员会、各系有关领导遴选确定。毕业演出导演计划必须与专业教学过程相衔接,学生一般担任导演助理,或在教师指导下担任分场导演。
第16条     配备制作人:制作人是毕业演出剧目的运作组织负责人。在剧目、导演人选确定之后,剧组正式成立,由院有关部门再为剧组配备运作制作人,并组成剧务工作组。剧务组包括:制作经理、舞台监督、剧务等。主要职责是演出制作预算与资金管理;协调剧组与学院各有关部门的关系;具体操办剧组的各类事务性工作。剧务组人选应从在校艺术管理专业的学生中挑选,并作为社会专业实习给予一定的学分。
第17条     确定主创人员:由导演提名,院演出工作领导小组会同系领导确定舞台设计、灯光设计、人物造型设计等人选。设计主创人员由学院教师或聘请院外专家(与专业教师合作)担任,毕业演出设计必须与各专业教学过程相衔接,学生一般担任设计助理,或在教师指导下担任设计。
第18条     舞台设计、灯光设计、人物造型设计必须在演出前一学期完成并确定设计方案,由导演签字认可。设计与制作部门应与导演密切合作,在演出前完成各类制作、装台工作并参加合成、彩排、演出。
 
第五章 制作过程管理与控制
第19条     时间进度控制:剧组成立之后,制作人在与导演沟通协商之后,应结合教学计划和创作意图在一周内递交时间进度表,其中必须明确包括剧组成立、设计方案、制作、装台、合成、连排、彩排、正式演出等关键的时间节点,以便进行相关工作安排和院主管部门和有关领导进行创作进程检查。
第20条     经费成本控制:制作人应根据学院总体预算计划在创作前提出演出预算总额上限。如果有学院计划外经费来源(如赞助等),经确定后可按实际情况增加投资预算。在与导演沟通协商以及舞美各项设计完成后,根据投资额度在一周内递交经费预算表,其中必须详细注明各项具体开支的预算额度,并由导演和制作人签字,报学院主管部门和有关领导审批,制作人具体负责实施。
第21条     制作质量控制:各种设计图定稿须经设计主课教师、导演、制作人签字才可以提交制作部门施工制作。任何修改须经过同样的程序。对完成制作的布景、灯光、服装、化妆及音响等成品在装置合成前须有设计负责教师签署验收单。装台完成由导演签署制作与装置验收单。
第22条     演出票务运作:制作人根据演出场次,留出一定的场次作为学院教师、学生观摩、媒体宣传和协作单位、用人单位赠票,其余场次和学院有关演出部门合作,逐步进入市场运作。
第23条     宣传推广运作:制作人在设计市场运作方案时,必须针对我院目前毕业演出的实际情况,制定特定的宣传推广方案,与新闻界、评论界和演艺界专业人士谋求合作,扩大社会影响。
第24条     演出质量评审:演出专家委员会负责审查上演剧目的彩排,对于思想内容、艺术质量等因素未达到水准的要求其进行修改、加工、提高,审查通过后提请院党政领导审议决定进行公演。如未通过,演出专家委员会有权取消公演;如不能通过党政领导最后审议也将取消公演,仅作内部演出,以评定学生的毕业演出成绩。
 
第六章 演出后期管理与评估
第25条     演出文件归档:含剧本、说明书、剧照、设计图、平面图、制作图、预算表,以及有关评论、报道等资料文件,由教学实习中心归档,资料的完整度、详细度将作为评估的一个标准。
第26条     院内外专家评估:演出结束后,分别召开表导演和舞美等各相关专业的院内外专家座谈会,座谈会内容以会议纪要的方式纪录存档,作为评估的主要标准。
第27条     工作总结评估:在所有归档文件中,导演及舞美等主创人员工作总结和制作人工作总结是剧目创作演出的艺术创作和制作的经验总结,将作为创作者的自我评价成为一项评估指标。
第28条     观众反馈评估:院主管部门在演出过程中,将随机向部分观众发放《观众调查表》,听取观众对演出情况的评价,作为一项评估指标。
第29条     综合评估测定:根据以上四项评估内容,院主管部门、院长、演出工作领导小组会同演出专家委员会成员、有关各系领导将对此次毕业演出做出综合评估,结果将作为艺术资料存入有关教学集体和相关个人的业务档案,作为教师职称晋升、工作考核的依据之一,并根据学生在演出创作过程中的情况给予学生相应的学习成绩。
第30条     以上规程经院党委会讨论通过,于2005年9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