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院选修课程的开设,保证选修课程的教学质量,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专业面宽和综合素质高的优秀人才,特制定本规定。
一、 选修课类型
选修课程分全院选修课与系指定选修两类,其中全院选
修课程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开设,系指定选修由各系负责组织开设及实施管理,报教务处备案。
二、全院选修课开设程序
凡拟开设选修课的教师,必须提前一学期填写“全院选修课申报表”并根据申报表要求提供:本课程的教学大纲、课程简介、教学进度表和考卷(包括A、B卷、考核方法、评分标准)。
新开设的课程需在申报以后,由教务处审批。
每学期后期由教务处张贴下一学期全校拟开设的选修课目录及课程简介,学生根据各自情况进行选课,教务处在统计完毕后在开学第一周公布选修课程学生名单及选修课程行课的具体安排,第二周正式行课。
三、全院选修课管理要求
1、学生必须按照教务处规定的时间选课,未选课而擅自听课及参加考核者,其成绩不予承认。
2、全院选修课人数不足10人不予开课,涉及的学生可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重新选其它课程。
3、任课教师要认真执行考勤制度,凡一学期累计缺课超过该学期总课时量1/3的学生,即失去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4、学生所修课程考核合格,可取得相应学分;如考核不合格,则不能取得学分,需随下一轮次重修或改选。
5、考核方式可开卷可闭卷,由任课教师视具体课程要求而定。
6、莲花路校区03、04、05级学生因仍实行学年制暂时不实行选修课制,06级学生与华山路校区统一实施学年学分制,按教学计划要求实行选修课制。
四、教材
教材可外购或自编。外购或自编教材必须按照学校教材的有关规定执行,保证学生按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