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11-13浏览次数:1050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上海戏剧学院教师工作规范》,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减少或避免教学工作中的各种事故,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修改制定本处理办法。
 
一.    教学事故的认定
教学事故定义:教学事故是指影响教学秩序,妨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并造成一定后果和损失的各类事件。
教学事故范围:教学事故范围包括招生、行课、作业、考试、成绩评定、教学演出及实习、毕业等教学各个环节。
教学事故分级:教学事故视情节轻重可分为三个等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一般),对各类教学事故的内容认定与等级划分如下:
一级教学事故
1、教师故意泄露试题或考试内容。
2、教师事先未向有关部门请假而擅自缺课或监考不到。
3、试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4、教师不按评分标准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
5、教师在讲课中有严重违反法律与《上海戏剧学院教师工作规范》,经教育不改且造成严重后果。
二级教学事故
1、                未经教学管理、学生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无故停止学生上课。
2、                考试结束后所收回的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而主考教师未予追回。
3、 学生考勤公布后,因工作失误等主观原因在一学期内屡屡更改学生考勤达
5人次以上。
三级教学事故
1、                  未经教学部门或教务部门同意,由他人临时代课。
2、                  未经学院(系、部)和教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变动上课时间。
3、教师上课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上(教学实践课程根据具体工作时间另行确定)。
4、                  教师未按课程教学要求布置作业,以及未批改学生的作业。
5、                  课程考试结束后两周内教师不能向教务处提供学生考试成绩。
6、主考教师考分公布后,因工作失误等主观原因需要更改学生成绩达10%以上。
7、学生考勤公布后,因工作失误等主观原因在一学期内需要更改学生考勤达2-4人次以内。
8、因教师没有按规定及时上报所用教材,使学生在课程开设两周内尚未领到教材。
教学事故认定程序:
1、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对以上各类教学事故予以初步认定
2、由人事处向有关部门和当事教师复核;
3、由人事处复核确认后,通报当事教师,据此进入处理程序。
4、凡影响到正常教学工作而未被列入上述各条的事故,由教务处和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调查核实后,视情节轻重程度,参照上述标准确认事故等级。
 
二、教学管理事故的认定
一级教学管理事故:
1、 教学管理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试题。
2、 教务管理人员有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有关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3、                              教学管理人员私自修改学生成绩或丢失学生考试成绩,造成无法弥补者。
4试题印制、装订、封包严重出错,致使考试中断,无法继续进行者。
二级教学管理事故:
1、                              考试结束后所收回的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而监考人员未予追回。
2、                              因工作疏忽造成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的泄密。
3、                              对各类教学事故,有关教学管理人员隐匿不报。
三级教学管理事故:
4、                              考试结束后,教师正常上交学生成绩,教务处两周内未能向学生提供成绩的。
5、                              教务人员登录成绩后,因工作失误等主观原因再修改学生成绩10%以上。
7、因排课或调课失误,造成无教师到教室上课,致使学生等侯15分钟以上。
8、已到上课时间,未打开教室,致使师生等侯15分钟以上。
9、审查不认真,明显错发、漏发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错发各类证明。
10、因教学管理部门的责任,使学生在课程开设两周内尚未领到教材。
教学管理事故认定程序:
1、以上各类教学管理事故的内容认定与等级划分,均由督导办、人事处会同教务处调查核实后,给予认定,并据此进入处理程序。
2、凡影响到正常教学工作而未被列入上述各条的事故,视情节轻重程度,由督导办、人事处会同教务处调查核实后,给予判断事故等级。
 
三、教学事故与教学管理事故的处理
1,在一学期内,发生三级教学(教学管理)事故一次的,给予学院(系、部)内部通报批评;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三级教学(教学管理)事故或一次二级教学(教学管理)事故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一学期内,发生三次以上三级教学(教学管理)事故或两次以上二级或一次一级教学(教学管理)事故的.按情节及本人态度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直到调离教学工作岗位。凡受全校通报批评以上的,均扣发当月或下月的部分直到全部校内工资.情节特别严重者,要扣发或停发档案工资、取消正常的工资晋升。
2,教学(教学管理)事故的行政处理按学校行政纪律处分的程序办理,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作事故认定报告,报人事处复核后作进一步处理。记过和记过以上的处分需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处分决定放入事故责任人的个人档案中。对行政处分有异议的可向校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经有关部门受理复查核实后,提请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并作出处理意见。
3,有关部门在年度考核、评优、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工作中,必须与教学(教学管理)事故的处理挂钩,对一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在其职务晋升、聘任中有关职能部门有权实行一票否决。
 
四、   其他
1. 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上海戏剧学院《关于执行<教师工作规范>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 本规定解释权在教务处、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