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港、澳地区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11-13浏览次数:989

上海戏剧学院港、澳地区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例
 
为鼓励港澳地区及华侨学生来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就读,增强祖国观念,激发学习积极性,自2006年起国家设立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并由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为响应国家政策,进一步促进学院港澳及华侨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发展,提高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科学性,特制定以下条例:
一、评奖范围
凡在本院就读的全日制港、澳本科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及华侨本专科学生均可参加奖学金评定。
二、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类别、等级、名额及奖励标准
1.   本科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奖学金每生每学年4000元;二等奖,奖学金每生每学年3000元;三等奖,奖学金每生每学年2000元;
2.   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奖学金每生每学年6000元;二等奖,奖学金每生每学年4000元;三等奖,奖学金每生每学年3000元;
3.   博士研究生分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奖学金每生每学年8000元;二等奖,奖学金每生每学年6000元;三等奖,奖学金每生每学年4000元;
奖学金名额将根据每年由教育部下发的“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名额分配表”逐年确定。
三、获奖学生思想品德及学业基本要求
1.   遵守国家法律及校规,作风正派、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成绩优良。
2.   参加一等奖学金评定者,一学年内品德考核扣分不得超过5分;参加二、三等奖,一学年内品德考核扣分不得超过10分。
3.   参加奖学金评定者,所有必修课成绩必须在及格及以上。
4.   凡有考试作弊行为或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一律不得参加事发当年及第二年的奖学金评定。
5.   自动退学者,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
四、奖学金学业成绩评定方法
1.   以学生该学年平均成绩为基数,参照历年平均成绩,并参考学生该学年品德考核情况(包括考勤、违纪情况)。
2. 评定公式:
学年平均成绩×80%+历年平均成绩×20%=综合成绩(如没有历年平均成绩,以学年平均成绩为准)
五、奖学金评定周期及时间
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学年十月开始至十一月底以前完成上学年的奖学金评定工作。
六、奖学金评奖程序
学院港澳台办公室将学院港、澳、华侨学生人数上报上海市教委,教委根据在每年十月公布该年奖学金名额,凡符合标准的港澳及华侨学生,均可向学院港澳台办公室提出申请,填报相关表格资料。学院港、澳台办公室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教务处提供的学生学习成绩,利用学业成绩评定公式将学生的综合成绩分计算得分并排定位次,同时参考学生该学年品德考核情况(包括考勤、违纪情况),进行筛选并征求系(学院)意见,确定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后,待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港澳台办公室上报有关部门等候复核审定。
七、奖学金的发放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对上报名单复核并经教育部港澳台审定后,将款项直接拨付学院,学院收到拨款后将由学院港澳台办公室及时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八、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港澳台办公室
上海戏剧学院港澳台办公室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