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条 学生应按时进入考场,按指定座位就坐,学生证放于座位右上角,以备监考人员验看。如无故迟到十五分钟不得参加该门课考试,以旷考论处。
第二条 学生应服从监考人员指导,听从监考人员的安排。
第三条 不得在课桌、墙壁等处涂写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信息,如考前发现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信息,必须向监考老师报告。
第四条 考试前必须把书包、手机、教材、参考资料等物品放置到监考人员指定的区域。
第五条 答卷必须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英语答题卡用铅笔)
第六条 笔试考场内要保持安静,不得随便走动,开考半小时后方可离场。如有疑问可举手示意。考完后,必须将试卷合拢,放于课桌上,安静退场。考前作好各种准备工作,考试过程中不应进出考场。
第七条 在笔试过程中考生有以下行为者,应当认定为违纪行为:
1、未按“考场规则”要求出示学生证、准考证,且不听劝告者;
2、未按“考场规则”要求把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交到考场指定地点,且不听劝告者;
3、不按指定位置入座,且不听劝告者;
4、未选修某门课程而私自参加该门课程考试者;
5、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6、交卷后故意不离开考场或在场内外大声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且不听劝告者;
7、考卷被他人取走未向监考老师报告者;
8、在考场旁顾、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
9、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离考场者;
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者。
第八条 在笔试过程中考生有以下行为者,应当认定为作弊行为: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2,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
3、组织作弊者;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无线通讯设备者;
5、在考试中,以示意、向他人或协助他人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等方式协同他人作弊者;
6、开卷考试借用他人或传递他人任何书籍讲义者;
7、在桌面或身上等处抄写与考试内容有关文字信息者;
8、偷看或抄袭书本、笔记、纸条及他人试卷者;
9、传递口信或传接试卷、答卷、草稿纸等物品者;
10、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在考试结束时故意将考卷带出考场、造成
考卷遗失假象者;
11、在考场内外以各种方式向考场内传递涉及考试内容的有关信息者;
12、考试之前,采取非法手段盗得考卷样张或窃取涉及答案内容者;
13、其他作弊行为者。
违犯以上1,2,3,4款以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在考试考查后,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教师及管理人员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为考试考查后作弊,以作弊论处。
第十条 笔试过程中发生违纪和作弊行为,由监考人员填写《学生违纪作弊报告单》作为认定证明,非监考人员证明无效。
第十一条 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按认定情节参照《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则解释权在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