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者:教务处发布时间:2018-09-30浏览次数:4583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的管理,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经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三级乙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其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申请入学时,需经学校指定的三级乙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并经学校审核同意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编入高考录取专业的下一届班级中。

对准备先去院团、文艺单位参加工作,自主创业或赴国外艺术类院校相关专业交流,再回校学习的新生,向学院(系)申请,经教务处、学工部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以后根据本人需要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逐年报批。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三级乙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持 “学生证”,由本人来校办理报到、缴费、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并得到批准(病假需凭医院证明),否则按旷课处理。报到当天以四节旷课计算,以后均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算旷课节数。到校未办理手续者,按未报到处理。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章  教学安排

第六条  专业教学计划是各专业学生在校学习的基本依据,各学院(系)据此制定并实施各个班级的学年和学期的教学计划。

专业教学计划将各类课程量化为学分进行统计管理,即实施“学年学分制”的学籍管理制度。教学计划一般应当在计划学程内完成。

 

第七条  必修课

(一)必修课由公共课程、专业课程、实习与实践环节等组成,学生应当按教学计划循序修习各门课程,并在规定的学期内完成必修学分。

(二)学生因故未能完成(或者未通过)必修课的学习,应当通过重修或补考完成。

(三)学生重修课程经过所在学院(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备案后,可以在不影响专业教学计划课程的前提下跨班级、跨年度修习。

(四)校内其他类别的课程、活动(如:选修、实践实习活动等)原则上不得冲抵替代必修课程的学习(学分)。

 

第八条  选修课

(一)选修课由全校选修课程、学院(系)选修课程组成。学生应当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合理安排,循序渐进,修习各门课程并取得选修学分。选修学分一般应当在规定学制期限内完成。因故不能完成,经本人申请,得到批准后,可以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继续修习。

(二)全校选修课由学生自主选择,实行网上选课制度。开课前由教务处公布课程信息,学生根据网上信息进行选课。登记在册的学生按教学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未登记者,可以参加旁听,但是不记学分。

(三)全校选修课程不及格可以通过重修、另选的途径获取选修学分。已经取得学分的必修(或者选修)课程,不能通过重修获取重复学分。

(四)校内其他类别的课程、活动(如:必修、实践实习活动等)原则上不得冲抵替代选修课程的学习(学分)。

经教务处批准的副修专业、副修学位、跨校选修(含上海西南高校联合办学、本院)课程的学分,经审核无重复,可申请转换为选修课学分,但不抵退学费。

 

第九条  毕业课程和学位论文

(一)毕业学期的各门毕业课程(毕业演出、毕业创作、毕业设计)和毕业(学位)论文、毕业创作总结,是对学生综合性能力的训练和测试,也是检查学生在校学习成果和培养综合能力、科研能力的重要环节,学生应当予以充分重视。坚持良好学风。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

(二)凡毕业课程、毕业论文不及格或未通过,发结业证书,不授学位。

 

第十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教务处审核无重复,可申请转换为选修课学分。具体管理办法见《上海市西南片联合办学跨校修读第二学位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学生社会艺术实践学分管理办法见《上海戏剧学院“第二课堂”实施办法》。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的评定采用合格与不合格。

 

第十三条  学生已经修过相同课程,提交有效学历证书及成绩证明原件,可以申请免修。学生通过自学及其它形式学习,已经掌握某门专业课程的知识与技能,在考试前四周提交免修申请与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系)批准,可参加免修资格考试,通过考核取得合格成绩,该课程可以免修。

 

第十四条  学生经所在学院(系)同意,教务处批准修读另一专业或其他学校课程,考核成绩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

(一)学生按照教学计划及要求学完某门课程,即可参加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二)学生缺课累计达到该课程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以上者,由院系统计公布名单并报教务处备案,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须通过重修或补课后再参加考试。因公假(按正常请假手续办理的)原因缺课累计达到该课程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以上者,经教务处确认后,区别情况予以酌情处理。

(三)考查成绩达合格或合格以上,考试成绩达到或超过60分,即获得学分。

(四)全校选修课程及重修课程不安排补考。

(五)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评定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六)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须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专业课经所在学院(系)批准并到教务处备案后可安排缓考。公共课须经所在学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安排缓考。

缓考某课程的期终考试,在该课程举行补考时进行,成绩按学期考试成绩记载,缓考不及格者可以申请一次补考,考核及格可补记成绩。

技能课程的补考由院系安排,理论课程的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均在开学第12周内完成。

(七)对擅自缺考或考核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对考试考查作弊者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擅自缺考或因作弊受到留校察看以下处分者,不准正常补考。

 

第十六条  成绩记载

(一)课程的学期成绩一般以期终考核为主,期中(平时)为辅(按课程大纲明确的比例要求执行)。成绩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记载,考查成绩按合格、不合格记载。

(二)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一律予以注明。

(三)课程考核考查成绩达到60分或“合格”以上者,即获得相应学分。

(四)学生各门课程学习质量的评定,采用绩点的办法。

(五)学生考核成绩与学分累积情况每学年通过校园网向学生、家长通报。

(六)学生发现成绩记载有误,可提出申请复核,复核无误后予以记载或更正。

(七)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八)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教务处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分绩点

绩点是将考核成绩用相应的绩点数进行量化,是每门课程学习水平的量化指标。学分绩点则因课程不同的额定学分所占的权重而不同,是学习的质和量双重相关的量化指标。平均学分绩点是整个阶段学习总体量的标志指标,也是学籍处理的依据。

(一)考核成绩与绩点等级的关系

考试成绩          绩点数            等级

90-100             4-5              优秀

80-89             3-3.9             良好

70-79             2-2.9             中等

60-69             1-1.9             及格

<60                 0               不及格

 

考查成绩           绩点

合格                2

不合格              0

(二)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学生某学习阶段所有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所有课程学分之和,即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即:

               Σ(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 =  ----------------------------- (奖学金学业成绩评定方法的依据)

Σ课程学分

注:选修课计入平均学分绩点。

(三)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累积计算一次。全学程所有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方可申请学位。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学校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转学:

(一)学生入学后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的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特别需要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需要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二)学校认定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取得学籍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三级乙等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学校认定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二十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已进入第四学年(含)以上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有明确约定的;

(五)已有转专业或转学经历的;

(六)无正当转专业理由的。

我院各艺术类自主招生专业,属于特殊招生形式,原则上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本校学生拟转入其它学校的,须经两校同意,由本校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的,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二)外校学生拟转入我校的,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各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的;

(二)因伤、病经学校指定的上海市三级乙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女生按婚姻法规定结婚后,因生育需中断学业的;

(四)因参加重要艺术创作实践活动、自主创业,一学期内累计需达到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五)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续休,休学次数累计不得超过两次,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休学年限与实际学习年限累计不得超过规定的在校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五条  休学的学生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予以保留学籍。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休学期间,不享受注册在校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当回家疗养。病休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一年,连续病休第二年停止公费医疗,医疗费用自理。享受公费医疗期间,应当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凭医院正式单据向学校报销。

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各类事故负责。

 

第二十六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一周向学校申请复学,经所在院(系)同意,教务处复查合格后批准,于学期开学时持有关证件,方可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由学校指定的上海市三级乙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核同意后,方可复学;

(三)对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准复学;

(四)休学期满后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或继续休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做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生如要报考同等学历层次其它学校,应当先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条  对学生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由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复查给予结论。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退学的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对学满一年及以上的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书;对未学满一年的退学学生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三条 本科各专业标准修业年限(学制)为四年。不论学生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毕业时学制均以四年计。本科各专业最长学习年限为标准修业年限四年加两年,即六年。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上海戏剧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报名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上海戏剧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授予学士学位。毕业时间、获学位日期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六条  在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第二专业并达到该专业毕业要求者,由学校发给第二专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另授予相应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某些课程者,由学校出具第二专业课程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宣布无效。

  

第四十一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原《上海戏剧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