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考人员工作规范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11-13浏览次数:2427

 
 
    考试是教学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考场中的监考是考试客观、公正效果的保证。监考教师的责任是:对考试的实施,对执行考场的纪律,以及从考场秩序上保证考试的公正性,负有完全的责任。
 
   一、监考人员资格
    监考人员必须有高度的责任心,应当熟悉“上海戏剧学院考场规则”,并在监考过程中严格按照考场规则和本则中的“监考程序”要求实施监考。
 
    二、监考程序
   1、监考人员应当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并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 领取考卷,核准考卷份数;
(2) 检查并要保证考场中考试所需的录(放)设备完备可用;
(3) 保证黑板洁净,并按要求写好试场所需要的提示语言;
(4) 检查学生的桌面是否洁净,若有与考试有关的字迹内容,需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2、考试前5分钟,考生可以进入考场,监考人员要做到:
(1) 对考生实行“验证入场”(学生证、准考证);
(2) 除证件、文具之外的所有东西(含手机、BP机等电子产品)不得带入考场,更不得带入座位;
(3) 要求同学按指定位置入座;
(4) 提醒缺文具的同学准备文具;
(5) 重申考场纪律;
(6) 明确考试要求和注意事项(如:开卷或闭卷,考试时间等)
3、发放试卷
(1) 上课铃声响后,开始发放试卷;
(2) 若是A、B卷,要注意发放的方法和发放顺序,其原则是:每一个考生的周围(前后左右)都是不同的考卷;
(3) 发完试卷,要询问和检查是否有没有领到试卷或者重复领取试卷的考生;提醒同学首先在卷面上写上学号、班级、姓名,分辨清楚是A卷还是B卷,并注明在答题纸上。
4、考试过程
(1) 迟到考生超过15分钟不得进入考场,考生交卷必须在20分钟以后;
(2) 考试期间,要保证考场安静,除了要纠正共性的问题,回答同学的问题一般要轻声;
(3) 监考人员(含任课教师)回答考生的问题有“度”,对涉及考题内容方面的问题,不给予回答。更不得对答案有所“暗示”;
(4) 监考位置应有分工(一般是一前一后),并要经常不规则的走动,禁止两人挤坐在一起或者看报、聊天;
(5) 在监考的过程中,应把各种考场的情况及时记在“监考记录”上;
(6) 对突发事件和情况应及时向值班主考汇报,并根据主考和教务处的意见及时处理
(7) 对作弊处理,要现场取证确凿,监考人员证词记录明确。并没收作弊者试卷,考试作零分处理。
5、收考卷
(1) 在考试开始20分钟之后和考试结束之前10分钟,之间的时间段,考生可以交卷;
(2) 对提前交卷的考生,要求其马上离开考场,监考(主讲)教师不得现场对其试卷进行评议;
(3) 考试结束前的10分钟,考生不得再离开考场,待时间到,监考收齐答卷,清点数字无误,再允许考生离开考场;
 
三、结束工作
1、收齐的考卷清点无误,连同“成绩单”、“考试分析表”直接交给任课教师批阅。若任课教师不在,要将答卷交给主考或者教务一科。
2、填写完整的“考场记录”要交给值班主考;
3、若有考生违纪(作弊)情况,要及时填写“考生违纪报告”;
4、对教务处的其它要求,应给予配合。
 
四、其它
1、对于不能尽到责任者,应不再安排其监考;
2、因失职造成后果者,应当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行政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