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教育高地和重点学科建设实施和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11-13浏览次数:251

 

 

 

根据“沪教委[2005]39号”文件,我院“表演艺术和舞台艺术”专业和“戏剧戏曲学”学科已被分别列入上海市教育高地和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这是需要持续至少四年的中长期建设项目,学院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初步制定了实施计划。为保证我院的教育高地和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体现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项目建设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    总体原则:
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学院行政领导负责组织规划和实施。重点学科和教育高地项目是一个相互支撑的整体,根据我院整体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需要,统一计划,综合安排,多级负责实施,分别归口管理。重点学科由科研处具体管理;教育高地由教务处具体管理。
 
二.    管理体制:
实行三级责任管理:学院成立领导小组,为一级责任人,负责项目建设规划管理、实施监督;系(院)为二级责任人,负责本单位项目建设、资源配套、质量过程控制、成果体现;项目主持人(学科带头人)为直接责任人,具体实施所承担的项目建设。
1.学院:
(1)    成立“上海戏剧学院教育高地和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总体计划和年度计划、年度预算的审核,落实学院配套经费,报请党委会通过后执行;负责监督检查和评估建设全过程,决定未完成计划项目的撤销和完成项目的奖励。
(2)    领导小组下设“专家指导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部分成员和校内外专家组成,负责申报项目的评审和检查评估。
(3)    领导小组同时下设办公室,由教务处和科研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总体计划和年度计划、年度预算的制定和测算;负责各项目的运作协调,定期进行日常检查;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中期检查和年度结项评估。
2.系(院):
(1)    在项目确定之后,系(院)负责人作为执行责任人必须会同项目主持人(学科带头人)与学院签订年度协议,明确工作计划、预算计划,将项目任务纳入教学与科研计划,保证按时完成项目建设。
(2)    系(院)负责人为项目的执行责任人,负责监督项目的执行,落实系(院)配套资金;及时与办公室沟通,指导项目组建立设备、图书资料档案和管理制度,严格管理,防止资产流失,保证预算的正常执行。
3.项目主持人:
(1)    项目主持人(学科带头人)负责对照市教委有关文件,结合我院的整体规划,就本项目的具体实施向系(院)和领导小组提出详细的发展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报告,并在中期检查和年度结项评估时提交总结报告。
(2)    项目主持人(学科带头人)有权利在安排年度经费预算中设置设备购置、外请专家、交流学习等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具体内容,但须报系(院)负责人和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将会同财务室进行审核,以保证专款专用。非项目主持人不得申请该项目报销。
(3)    各项目的年度计划经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各项目主持人(学科带头人)需与办公室签订协议,按照要求如期完成项目建设。
 
三.    检查评审机制:
(1)    具体项目原则上按照2005年4月上报市教委文件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操作,如有变动或增加需提交申请报告和详细计划,提请专家指导委员会和领导小组初审,再经院党委会通过后方可纳入执行计划。
(2)    各项目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需经专家指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方可执行。
(3)    办公室在日常检查和中期检查中如发现无故未能如期建设的项目,办公室有权报请领导小组批准,终止该项目的执行。
(4)    项目如未能通过年度结项评估,办公室将报请领导小组批准,取消该项目下一年度的建设申报资格。
 
四.    经费运行流程:
(1)    各项目的年度经费预算经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经费将分三期拨付。学院、系(二级学院)、项目主持人三方签订合同后拨付第一期经费,占项目总额度的30%,第二期经费将在中期检查通过之后再拨付,占项目总额度的50%。如未通过中期检查,第二期经费即不再拨付,剩余的经费将用于其它项目的投资追加。第三期经费将在最后通过终期项目评估后一次拨付,占项目总额度的20%。
(2)    预算计划确定以后,各项目组在所属系(院)的监督下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由办公室负责人会同财务室负责人审核报销。
(3)    领导小组将从教委的总投资额中留出一部分机动费,一是用于建设成果突出的项目的额度追加和进一步运作,追加的经费数额和具体方式由建设领导小组决定;二是用于教委等有关专家的接待、对外联络和组织有关的研讨会等其它与高地建设有关的活动。机动费由建设领导小组管理,由领导小组授权审批。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上海戏剧学院教育高地和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
本管理办法经“上海戏剧学院教育高地和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学院党委批准后,自2005年8月30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