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实施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9-11浏览次数:219

上海戏剧学院“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实施办法
(草拟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开展“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旨在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意识。为保证我校“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的顺利开展,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的有关文件精神和《上海高校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遵循“兴趣驱动、自主实践、重在过程”的原则,提倡自主性学习和研究性学习,重点资助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可行、实施条件有保障的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上海戏剧学院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工作小组,组长由主管教学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学工部、人事处、财务处组成。
第四条 “工作小组”的具体分工:教务处、学工部、人事处、财务处共同负责研究协调资源利用、项目合作等重大问题,负责创新活动计划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关政策和文件等。教务处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为参加项目的学生核定学分;学工部负责营造创新文化氛围,搭建项目学生交流平台,利用学生创新社团等形式开展相关活动;人事处负责制定相关的激励措施,逐步量化指导教师的工作量;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报销核算。
第五条  各二级院系负责本院系项目的申报组织、导师的遴选、项目工作进展的检查与督促等。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六条 项目选题要求:思想新颖、目标明确、主题积极向上,艺术构思较为成熟的项目。
第七条 申请人(或团队)条件:具有上海戏剧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1、项目申请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队(一般不超过5人),鼓励学科交叉融合,跨专业、跨年级、跨院系联合申报。
2、项目负责人(或团队)具有相当的创作实力或潜能,具有严谨认真的创作态度和较高的艺术追求。
3、申请人一次只能参加一个项目的申报,不得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
4、申请人自行联系导师,导师原则上应是我校在职教师。
5、学生在项目实施中要发挥主体作用,在导师指导下,自主选题设计,自主组织实施,独立撰写总结报告,保证在校期间完成项目任务。
6、上海市级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立项时,可优先考虑校级创新计划入选项目。
第八条 申报项目范围:主要指原创作品(戏剧、影视、戏曲、舞蹈、美术、音乐等);理论写作(论文);社会调查;其他有价值的研究与实践项目;等等。
第九条 申报立项步骤
1.学生申请。学生填写《上海戏剧学院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立项申请表》提交到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院系。
2.所在二级院系初审。各二级学院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评选后,汇总上报工作小组。
3.学校评审。工作小组聘请专家组进行项目评审,批准立项后面向全校公布。
第十条 评审标准
专家组依照立项要求,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评审,确定能否立项和资助:
1.以提高学生创新能力为目的,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学生个人或团队自主选题,自主设计方案,自主完成项目计划,取得相应成果;
2.选题的目的、意义和设计思路明确;
3.研究内容具有创新之处和特色以及预期目标实现的现实可行性;
4.是否已有类似项目已完成;
5.人员、设施及经费等条件是否保证项目完成需要。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中期检查
工作小组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有: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进展情况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经费开支情况,存在的问题等。对确因主观原因造成项目进展不力的,责令限期改进,必要时暂停使用经费直至终止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变更
1.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负责人因故确实不能继续主持项目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变更意见,经工作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
2.指导教师变更。指导教师因故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由指导教师提出变更意见,经工作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
3.项目组成员变更。项目组学生确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进行项目研究的,由项目负责人与指导教师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决定是否重新增加成员,并将结果报工作小组备案。
4.项目内容变更。项目内容原则上不予变更,但对个别按原计划实施困难的项目,经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指导教师认可并报工作小组审核同意后,可作适当调整。
5.项目结题时间变更。批准立项后的项目应按期完成,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延期结题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报工作小组批准。所有申报的项目必须在学生毕业离校前完成。
第十三条 经费管理与使用
1.学校对批准的“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工作小组统一规划管理经费,财务处对经费进行预算控制,按照财务相关规定进行报销、核算,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财务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的资料费、会议费、印刷费、研讨费、制作费、交通费、差旅费等开支。经费须专款专用,教师不得使用学生研究经费。项目经费支出由立项人填写,指导教师证明,院系负责人审批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
项目经费分三期下达:立项后下达经费总额的4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经费总额的40%,结题验收后拨付剩余20%。
2.项目经费可用于学生发表论文或其他成果,成果发表时须注明“上海戏剧学院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资助”,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3.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题时,项目负责人要提供经费使用明细,以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
4.凡无故延迟或执行不力又无改进措施的项目,工作小组将视情节轻重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
第十四条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指导教师应采取合理的指导模式,充分体现学生的自主性,使学生积极主动地进行调查研究、查阅文献、分析论证,自主制定设计方案,自主分析总结,接受以上诸方面独立工作能力的训练,增长研究和实践能力。
第五章 项目结项验收
第十五条 工作小组聘请专家组对立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专家组组长由副高职称(或相当于副高职称)以上专业教师担任,成员不应少于3人,项目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回避。
第十六条 工作内容与程序:
1、验收材料提交。学生将项目总结报告、项目研究论文、项目成果实物及相应的说明书、视频材料等提交工作小组。
2、项目鉴定:专家组根据经费使用情况、材料审阅意见和作品完成情况做出项目鉴定。项目鉴定分为优秀、通过、不通过三档。
第十七条 无故不参加结题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取消项目负责人下一次申报项目的资格。
第六章相关政策
第十九条 对取得的创新活动成果,经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征得指导教师同意,由院系负责人签字,可报教务处,认定项目负责人获取“社会艺术实践”(2009群文班级为“艺术综合实践”;2009音乐剧班级为“创作实践”;2011级剧场管理班级为“艺术观摩”)2学分,项目参与人获取“社会艺术实践(2009群文班级为“艺术综合实践”;2009音乐剧班级为“创作实践”;2011级剧场管理班级为“艺术观摩”)”1学分。
项目活动中表现优秀的学生,可以申报校级专业奖学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上海戏剧学院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